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5日,冯某甲(女)经其哥哥冯某乙介绍认识娄某某后聘请娄某某为其老人公王某某的坟墓查看风水并修建坟墓及外围堡坎。
2022年6月2日,因娄某某前次所修建的堡坎出现裂缝,冯某甲联系娄某某前往王某某的坟墓处填补堡坎裂缝。填缝过程中,堡坎彻底垮塌。堡坎垮塌后,冯某甲明确向娄某某表示其没钱,不愿意再继续修建堡坎。此后,冯某甲未再过问此事。娄某某在明确知晓冯某甲不愿继续修建的情况下,与冯某乙联系,召集工人继续修建案涉坟墓的堡坎。娄某某修建该坟墓堡坎共计花费19,038.50元,其要求该笔费用由冯某甲承担。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娄某某坚持只要求由冯某甲一人承担责任,不要求冯某乙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甲最初的本意仅为修补堡坎裂缝,其修补费用应当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堡坎彻底垮塌后,重新修建堡坎的费用已超出冯某甲所预期,在此种情况下,冯某甲遂向娄某某明确表示其没钱,不愿再继续修建堡坎。但此后娄某某未与冯某甲进行确认而径行联系其哥哥冯某乙,在冯某乙的指示下继续修建堡坎,产生了高额修建费用。娄某某既未向冯某乙确认冯某甲的意见,也未催告冯某甲进行追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冯某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冯某甲至今仍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冯某乙的代理行为对冯某甲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向娄某某询问其所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后,其明确表示只要求冯某甲一人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虽然冯某乙与冯某甲是亲兄妹关系,虽然其陈述其指示娄某某继续修建坟墓堡坎系为了冯某甲的利益,是出于好心,但即便是亲兄妹,也不能擅自代替对方作出决定,其擅作主张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冯某甲未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费用也不应由冯某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