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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挂靠公司在车辆脱保脱审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04 09:46:22 打印 字号: | |

2012年4月10日,某货运公司与黎某某签订《汽车运输(挂靠)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黎某某将自购汽车一辆挂靠于某货运公司经营,黎某某须在每月22日至25日内按月向某货运公司缴纳费用260元。2022年4月14日起,黎某某停止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也未向某货运公司交纳管理费,案涉车辆处于脱审状态。2024年8月5日,某货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黎某某支付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车辆管理费4,836元。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管理费,已经构成违约,但案涉车辆自2022年4月脱保脱审以后,某货运公司实际并未向黎某某提供挂靠服务,且未及时起诉黎某某支付所拖欠的管理费,致损失扩大。考虑到某货运公司在该期间内仍实际承担了案涉车辆对外所负责任的风险,认定车辆脱保脱审以后某货运公司可收取合理期间六个月的管理费。故判决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某货运公司车辆管理费15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中,车辆脱保脱审后,挂靠公司实际并未向挂靠人提供挂靠服务,挂靠公司向挂靠人催收管理费无果后,应当及时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否则超出合理期间的管理费将视为扩大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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