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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合同模板提供者就费率改动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吕延龙  发布时间:2024-10-10 11:16:41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0月29日,被告傅某、李某与原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傅某、李某以320000元的成交价格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冯某;二被告须向原告交纳房屋信息服务费3%(有涂改,行似1%)。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协助购买人冯某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购买人冯某亦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傅某支付了购房款320000元。就合同约定的信息服务费,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9600元。


 法院审理 

二被告委托原告居间销售房屋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房源信息发布、推广介绍、线下验房、房屋交付、按揭贷款办理、购房款收付等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信息服务费。至于信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作为合同文本的提供者以及留白内容的实际填充者,保持合同文本完整不存疑、内容具体明确系原告作为居间服务一方的基本要求,其应当就关乎买卖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如房屋信息核对、契税负担、房款收付、房屋交付以及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到说明、提示、告知的义务。据此,案涉合同原告虽就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采用了留白手写填充的形式予以载明,但就改动部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亦未就改动的合理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对此原告具有重大的过失,故就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比例法院作出于原告不利的解释,法院酌情认定收取比例为1%即3200元。现实生活中,中介机构作为服务双方的桥梁,务必应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持审慎的态度,所依据的合同模板应做到工整、清晰,避免因服务瑕疵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来源:综合科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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