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5日7时许,杨某和丈夫翁某起床吃过早饭后,翁某看见他家房屋前面唐某的鱼塘里有一只白鹅,翁某就准备去把这只鹅追赶上岸,翁某就来到鱼塘坎边,穿过鱼塘旁边的草丛,去追那只白鹅,当时杨某就站在门前的田坎上,看见翁某上了鱼塘里面停放起的唐某自制的木筏上,不小心就从木筏上掉到鱼塘里面去了,杨某就大声呼救,其他人赶来施救未果。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赶来后将尸体打捞上岸,经公安机关现场走访调查和到场勘察,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杨某及其子女对翁某意外溺水死亡均无异议。另查明,该鱼塘系唐某于2019年2月份开始修建管理的。在修建过程中,翁某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政府作出答复意见要求唐某整改。事发2年后,杨某及其子女起诉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万余元。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审查的是唐某对翁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首先,翁某溺亡时,案涉鱼塘形成时间已有近三年,且案涉鱼塘与翁某家的距离非常近,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鱼塘的构造、深度等危险性因素是十分了解清楚的,其明知鱼塘的危险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事由和危险因素清楚明白仍自行冒险下塘,属于受害人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其次,翁某溺亡的原因是下塘追鹅时踩上木筏滑落水中,而非由于正常通行该鱼塘塘坎及周围时落水。结合案涉鱼塘现场照片所示,鱼塘一侧正常通行的塘坎是做了水泥硬化加宽处理的,但另一侧是荒坡和草丛,正常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到草丛一侧进行活动,更不会冒险下塘使用木筏,唐某对翁某的溺水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故对杨某及其子女要求唐某对翁某的死亡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后,杨某及其子女提起上诉,五中院作出维持判决。
农村地区鱼塘到处可见,由于其环境开放、水深等危险性因素,鱼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会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加装围栏、加宽塘坎等安全措施。本案中鱼塘修建三年已久,位置就在死者家旁边,死者对其危险性因素完全了解。塘主也对鱼塘作了加宽硬化塘坎的防护措施,修建以来行人正常通行塘坎未曾发生溺亡事故。本案发生溺亡事故的原因在于死者绕过塘坎穿过废弃草丛,冒然下塘追鹅时踩上木筏滑落水中,死者溺亡的事实纵然令人惋惜,但塘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管是鱼塘还是大江大河,水的危险性都往往被人忽视,每年都不乏由于塘边取水、下塘捞鱼、下池游泳、岸边戏水等危险行为发生的溺亡事故,对安全意识的缺乏和侥幸心理,让一个个家庭失去鲜活的生命,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防水防火树立安全意识,遵纪守法多学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