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农村的老房子需要拆除,便同家人及受邀村民一起拆除残墙。在此过程中,陈某路过,石某便邀请陈某帮忙拆墙。陈某爬上搭在土墙上的梯子,用撬棍捣墙体。在场的石某和村民虽劝阻陈某危险不要上墙,但石某仍去找錾子欲拿给陈某砸墙,由于墙体上方土层掉落砸向陈某,陈某从四米高度的墙上摔下受伤致残。陈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因拆除旧房主动请求陈某无偿提供劳务,二者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石某虽提醒陈某帮工方式危险,但并未拒绝帮工,也未有效阻止陈某采取的帮工措施,故陈某在帮工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石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采取的措施不当,未听取他人劝阻,坚持错误做法,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最终石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5万元。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患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确保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如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拒绝;帮工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